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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3, 2024 2:15:31 GMT -5
法人人格否定问题是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有两种理论试图指导取消法人实体的财产自治权,以将其义务的效力扩大到合伙人或管理人。它们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的“小说”和“大说”。 取消法人财产自主权的主要条件是对法人实体进行欺诈或滥用操纵,因此,除了破产证明外,还需要证明滥用目的(主观主要理论)或财产混乱(主要理论目标。另一方面,较小的理论是指忽略由于公司义务而执行合伙人资产的任何和所有假设,并证明法人实体无力偿债足以支付其义务,无论偏差、目的或财产混乱。 以下是应用这两种理论的一些假设,以了解它们的细微差别、实际适用性、后果和它们所激发的关注。 消费者保护法第28条第5款采用了所谓的“次要理论”,该理论足以适用于法人实体是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障碍。 法律条文如下法人实体的人格以某种方式妨碍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时,该法人实体也可能被忽视”。 最近等法院)在建筑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债务执行案件中采取了支持适用较轻理论的立场。根据报告员的理解,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无法通过传统方式偿还债务这一事实足以证明无视公司法人资格以及对未偿债务负责的公司合伙人的持股是合理的产混淆即可克服人格,只需公司破产即可. 法人实体或其资产不足以执行合伙人的资产适用条第款 手机号码列表 的规定,类论”,即“当法人实体的人格妨碍损害赔偿时,可以不予考虑。造成环境质量”。 因此,在保护弱势利益的案件中,例如涉及消费者关系、劳工和环境问题的案件中,“次要理论”被用作保证这些利益得到更大保护的手段,通过轻松地控股合伙人法人实体负责,允许您的个人资产用于偿还法人实体的债务。 另一方面,在普通合同关系的情况下,《STJ》的综合理解规定,忽视法人人格是一种特殊措施,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表明滥用法人资格、滥用目的或混淆的情况下才适用。资产,损害债权可以看出,在公司中担任代表、管理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如果通过行使过大权力或违反法律、社会契约或法规的行为,则应对相应税款的抵免承担个人责任这些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财产混乱的常见情况是合伙人使用公司资源来支付与商业合伙企业的社会目标无关的旅行、家庭账单和其他个人开支,从而导致公司出现非正常债务。例如,当法人实体被用来向合伙人隐藏资产以欺诈其债权人或进行非法行为(例如洗钱)时,就会发生滥用目的。 在这些受“大理论”影响的情况下,与受“小理论”影响的情况不同,非合伙人管理人可以通过无视法人资格并以其个人资产来偿还合伙人所承担的义务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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