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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Dec 31, 2023 5:29:49 GMT -5
经过联邦最高法院近三十年的审理,ADI n° 1,625 案终于得出了判决。法院裁定费尔南多·恩里克·卡多佐颁布的第 2,100 号自治总统令违宪,因为该令之前没有得到国民议会的授权。 尽管 1988 年《政治宪章》没有明确规定谴责国际标准应遵循的程序,但部长们以多数票决定,如果上述标准(以 CRFB/88 第 49 条 I 的形式)需要通过立法令授权,进入巴西法律体系后,必须遵守同样的程序才能恢复国际标准,整个法律纠纷始于当时的共和国总统在未经国家巴西利亚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向国际劳工局废除国际劳工组织第 158 号公约。国会根据其自主法案提交了 ADI 第 1,625 号文件。 尽管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上述法令违宪的请求,但它也明确表示,为了法律确定性,在审判记录公布之前所有无缘无故的解雇都将被视为有效,并决定所有对国际标准,从此必须经过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如果将一项国际规范引入巴西法律体系的批准行为很复杂,那么考虑到对称原则,返回该规范的复杂性也一定不低。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改变什么,因为就法律确定性而言,总统令被认为是有效的,也使对国际劳工组织第 158 号公约的谴责也有效,因此,巴西仍然没有具体的处理标准需要激励告别,无论是个人的、多方面 WhatsApp 号码 的还是集体的。 相反,《劳动合同法》第 477-A 条规定雇主可以进行空洞的合同解除,即使是多重或集体解除,这些作者认为,这一规则完全使《劳动合同法》第 7 条第 I 条无效。 1988年的政治宪章完全违宪。因为,上述条款通过保障城乡劳动者不被任意解雇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雇,已经确立了一个高度规范密度的标准,即国家立法者行使起草补充性法律的权力,不能与主要法律中已经概述的方向相距甚远,即:防止任意解雇,这被理解为不基于技术、经济、纪律或财务原因的解雇(《刑法典》第 165 条和第 510-D 条)。 换句话说,解雇必须有某种理由,并且必须予以披露,因为任何空洞的合同谴责都与共和国宪法无关。 尽管有国际劳工组织第 158 号公约和 CRFB 第 7 条第一部分的规定,但主要法律本身已在其原文中提出了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必要性,使得可以从所提到的必要性中提取基本保障惩罚行为的动机,以及遵守矛盾和广泛的辩护。 用卡门·卢西亚部长的话说,正当法律程序是任何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们当中,CRFB/88 第 5 条 LIV 规定了这一原则,这是一套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要素,例如:“)表达意见的权利;b)提供和出示证据的权利;c)做出合理决定的权利” [1]。 援引最初旨在保护公民免受国家侵害的基本保障是否很奇怪?看起来似乎如此,但几十年来,民事学说一直在保证个人之间关系中正当法律程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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