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6, 2024 2:56:08 GMT -5
制度的有效性,这一推理准则并不适用作为证词评估的监管标准[28]。然而,确实,在单一证词的情况下,对所述证据的鉴赏准则必须更加严格[29],法官有义务极其谨慎和严肃地分析所述证词,同时考虑到证据中的其他要素。总体而言,建议增加谨慎性。 无论如何,为了使证词证据具有确定性,它必须克服对真诚性、逻辑性、趋同性、一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判断[30];然而,有人和平地表示,必须根据逻辑、经验、常识及其与其他外部因素的联系,极其谨慎地审查独特的证词。 诚然,在我们的法律观念中,以下几点是根深蒂固的:受害人的陈述本身不足以得出定罪。然而,在最近有关“闭门”犯罪的判例中,这一点受到了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和施暴者通常是重建事实的唯一直接来源,就像所谓的“性别犯罪”的情况一样。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理学层面,有人指出“如果不考虑受害者的权利,特别是在 垃圾邮件数据 面对性别暴力时,就不可能设想现代刑法,不考虑对证据评估的审查”必须特别谨慎地进行,特别关注妇女的证词……在犯罪行为由于其特殊的实施方式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证实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证词不应被忽视或。 被取消资格,因为这将构成一种违反国际标准的制度暴力” [31]。 在此框架下,针对性别视角,提出对被害人证言不具有量刑决定性的评估规则进行解构,抛弃已经过时的法律评估证据制度,进一步弘扬举证自由和合理批评原则,作为对审判主题证据分析的判断。 在这样的前提下,就像在所有案件中一样,法官对解决问题的信念并不取决于辩论中所包含的证据要素的数量(以数字表示),而是取决于理性地论证的价值和证明力。分配给证据,即使它主要是受害者的故事[32]。 因此,当所述故事不存在裂痕时,所述受害者的证词中出现的定罪的可信度、连贯性、真实性、持久性和缺乏谎言将成为历史重建所发生事件的决定性和决定性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