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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3:45:15 GMT -5
法医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可能很难回答。想象一下,对于b项,有以下问题:该过程处于哪个阶段?相对常见且非正式的法律答案似乎对我们来说是合适的:这取决于,一部分是在合规阶段,另一部分是在中间上诉的上诉环境中。 事实上,考虑到根据司法判决的性质,可能存阶段,不可能适用上诉可替代性。鉴于具体现实,提出错误上诉是一个严重错误(正如最近的 REsp 1.947.309 — 第二届 T. 报告员部长 Francisco Falcão — J. 于 02/07/2023 – Dje 02/10中所明确的那样/2023)。 这种与行政程序分割相关的推理也可能发生在决定发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布法院命令或向公共财政部提出小额请求的决定中。因此,如果签发付款令的决定仅涉及所提出的累积请求之一,则其法律性质为中间决定,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1015 条第 1 款)。 事实上,在另一次,我面临着针对公共财政部的要求做出决策分歧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 “因此,有必要扩大 CF/88 第 100 条规定的概念,只要没有提出上诉,就允许执行针对公共财政的最终中间决定。例如,认识到这种可能性与支付义务相关的请求的判决部分提前,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该请求针对有争议的请求向公共财政部提起诉讼,同时承认最终执行预期章节的可能性,随后通过预先请求的方式付款(CF 88第100条 —— 扩展了宪法文本中包含的定罪概念)[6]。” 因此,按照与服刑质疑相同的推理,决定发出征用令或小额请求的决定的法律性质将根据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并且可能是判决(终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 925 条),或中间(与不受法院命令影响的另一章相关的案件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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